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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报3·15报告之霸王条款:最悖逆民意的规矩必须破除

时间:2015-03-15 16:07:04    来源:西北新闻网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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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不平等格式条款的非法性,自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消法》正式施行以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各地工商部门、消费者组织开展了霸王条款专项清理行动,清理了一大批霸王条款,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餐饮霸王条款无效

  早在2013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就发布了京城餐饮行业常见的6种霸王条款,包括“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包间最低消费”、“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等,要求餐饮企业在一个月内予以纠正。在北京市工商局发布信息之后,中国烹饪协会等行业组织就以公开信的方式上书国家工商总局,请求纠正北京市工商局对餐饮6种“霸王条款”的不当处理,称此举属于行政干预,要求北京市工商局公开道歉并消除舆论影响等。

  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回应称,监管霸王条款是工商部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也是服务民生、维护公平的具体体现。对餐饮行业不公平霸王条款进行规范和监督处理,正是对《合同法》《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工商部门职责的具体落实。

  2014年1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对6种餐饮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处罚。2014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本报记者采访称,对于餐饮业制定的违反《合同法》与《消法》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2014年10月16日,在商务部召开的例行发布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商务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了禁止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的条款,有利于规范餐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文明、科学、健康的消费新风尚,引领餐饮行业进一步的转型发展。

  全力清除霸王条款

  北京市工商局叫停餐饮行业霸王条款只是2014年行政监管部门打击不平等格式条款的案例之一。江苏、浙江、安徽、重庆等多地工商局在2014年都开展了合同条款的整治工作。以浙江省工商局为例,自2013年9月开始,浙江省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开展了对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专项整治,检查银行193家,银行分支机构1129家,检查银行业合同4991份,审查的格式合同包括了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银行个人借款合同、消费类的银行抵押、质押、最高额抵押等保证合同、信用卡申请、领用合同、公务卡申领合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合同、个人业务综合服务合同、电子银行服务合同以及各种理财协议等8大类的消费类合同。发现问题合同1953份,涉及问题条款11461条,其中,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的2865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4942条,排除消费者权利的3654条。

  不仅行政监管部门在下功夫花力气整治霸王条款,消费者组织也同样在发力。2014年9月22日,中消协公开表态称,将按照《消法》的规定,继续同餐饮业存在的霸王条款做斗争。一方面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另一方面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坚决向相关权威管理部门反映,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检查查处。此外,中消协向消费者发布警示,公告不良商家和不良行为,让广大消费者对不平等格式条款勇于说“不”。

  2014年10月2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部分银行要求消费者在将银行卡从磁条卡换成芯片卡时自担费用的规定表示,换卡是银行为消除不安全风险而采取的相应措施,这种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增加的成本,应由银行自行承担。

  2014年11月18日,中消协针对部分电信运营商规定,2G、3G用户升级为4G业务后,无法再改回2G、3G套餐的行为进行谴责,称此举是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上设置障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经营者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各种形式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实现。

  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消委会则联手向教育领域不平等条款开战。2014年4月,针对教育机构华尔街英语在合同中“30天后不能退款”的规定,广东省消委会在4月和5月连续两个月炮轰教育培训机构“易进难出”的状况。广州市工商局12315投诉管理中心两次约谈华尔街英语公司负责人,收到良好效果。华尔街英语华南区总监做出承诺,将对培训合同中“30天后不能退款”的规定进行修改,使之符合《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深圳市消委会也召集8家市内规模较大、市场份额占有率较高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召开格式合同条款约谈会,集中劝谕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整改“霸王条款”。

  黑龙江省消协则于2014年11月面向社会征集消费者身边的霸王条款,就企业违规行为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建议,通过行政监管要求其改正。

  点评

  社会共治合力挑战霸王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

  新《消法》强调了格式条款的合法性规则,对涉及到“店大欺客”的霸王条款给予明确排斥。霸王条款之所以成为长期以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顽症,根本原因在于各个行业协会的纵容和支持。各行业协会为维护行业内部商业利益,多将霸王条款定性为“行业习惯”,或者“交易习惯”,这就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难度。

  我认为,新《消法》实施后,单凭消费者个体的力量还是很难对抗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商家联盟体,这就需要各级消费者组织积极为消费者撑腰,以消费者组织的名义主动对各类霸王条款提出挑战。让人欣喜的是,各级消费者组织已经开始对包括银行业、餐饮业、教育行业、电信业在内众多不合理的行业规定提出质疑,并依据新《消法》予以纠正。

  在很大程度上,霸王条款与行规“水乳交融”,既有根深蒂固的行业利益纠葛,也存在个别行业协会自身保护和利己主义观念作祟。彻底消除霸王条款,仅依靠工商管理部门或消协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包括各行业主管机关在内的政府机关的配合,以及服务型社会、企业社会责任感和行业良心观念上的提高。

  我认为,各级消费者组织应学习我国台湾地区消基会和消委会的做法,统一制定各行业格式合同范本,协调行业行规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格式条款领域尽量做到具体化,每一个商品都要有标准,每一项服务类别都要有格式合同,并在实践中强化这些合同的适用。

  建议

  电商保险领域值得关注

  ●张韬 (北京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我认为,电商、保险金融等领域存在的霸王条款更值得关注。从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会员、注册支付账号,到点击购物形成电子订单,甚至委托物流公司收发货,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商家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和使用的均是格式合同。电子商务行业对格式合同大量、重复使用和极度依赖,每年有数以万亿计的电子商务交易使用格式合同,因此要重视格式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部分格式条款无效问题。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有些格式条款属于法定无效的情形,如免除平台及商家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排除买方的主要权利,加重买方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只有通过司法途径经法院判决,才能确认该格式条款无效,但这只对起诉的个案起作用。

  再以保险合同为例,投保人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法院判决确认部分格式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只赔原告,而不修改合同,格式合同里还有这个条款,保险公司继续使用这个格式条款,继续欺压其他投保人,总有一些人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起诉,他们就是以此种方式获得非法利益。因此,如何用更有效的方式消灭这些霸王条款,应该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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