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春华依法向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申请查询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信息。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已案件审理终结为由对刘春华申请查询信息不予查询,并函告刘春华。刘春华对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答复意见不服,依法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7月18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对刘春华诉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春华、被告委托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巴雅尔参加诉讼。被告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人未出庭也未派员出庭,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也未向乌审旗人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
2016年8月18日,本案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6行初10号判决如下:
1、限被告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给予原告刘春华提供查询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21005263号房屋注销登记信息。
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负担。
(被告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败诉后未提出上诉,但拒不履行乌审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对刘春华部分查询内容仍旧不予查询,称“只有查询申请表中的第3项房屋他项权证书,别的没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文件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人未出庭也未派员出庭,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也未向乌审旗人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败诉后拒不履行乌审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对刘春华部分查询内容仍旧不予查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文件精神,乌审旗人民政府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儆效尤,从而举一反三,对全旗党政机关干部应诉培训,为推进依法行政作出积极贡献!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的统一部署,市委第三专项巡察组从5月8日起将进驻乌审旗嘎鲁图镇、图克镇、乌兰陶勒盖镇及部分旗直部门开展巡察工作。5月8日下午,旗委书记吉日嘎拉图主持召开动员会。市委第三专项巡察组组长、市委第一巡察组副组长王凤光,市委第三专项巡察组副组长、鄂托克前旗纪委副书记张雪瑛,市委第三专项巡察组成员、市委第一巡察组正科级干部乔政军,巡察组成员张震、薛丽、刘珍梅出席会议;旗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环节干部,旗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旗委巡察办及各巡察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
在此,希望引起市委第三专项巡察组和乌审旗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对被告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人未出庭也未派员出庭,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也未向乌审旗人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败诉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情况予以公告。对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文件精神,要通过该案吸取教训,教育广大党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同时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和完善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为提高执政水平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