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企业经营是靠信誉和经营模式来获得利益的。如果,一个企业丧失了基本的道德底线靠“坑”合作伙伴来挣钱,这不仅是有违规则,严重的可能涉嫌违法。其结果将走向破败甚至破产。最起码会让社会上知道了其采取的“坑人”手段,让别人不敢与其合作。这种事情,发生在在中国香港的一家企业身上。
近日,有企业投诉,称香港尚乘集团旗下“尚乘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欺诈,侵吞合作方高达650万元的“权利金”和50万元的年管理费。
开业翌日产品停售 解决问题先交650万元权利金
据了解,尚乘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乘中国)曾于2014年9月以代理销售“101基金定投”产品并支付高额佣金回报为由,以李嘉诚长江集团下属企业的名义,招募香港众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陆投资者在香港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众赢投资)为尚乘集团金融产品在南京地区的总分销商,并承诺将原业务渠道对接至众赢投资,邀请李嘉诚之子李泽钜先生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造势。
2014年10月10日,尚乘中国与众赢投资在香港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并承诺将原业务渠道对接至众赢投资,安排专业理财师和行政人员常驻众赢投资协调工作。
2014年10月19日,尚乘中国黄总一行赴南京进行选址考察,承诺尽快落实原业务渠道对接、收益返点、人员支持、客户数据等工作,并视李泽钜先生行程情况安排发布会。
2014年11月19日,香港众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南京设立的公司正式开业,但是直到开业当天,尚乘中国所承诺的业务渠道对接、收益返点、客户数据、常驻人员等均为落实,仅在当天对众赢投资南京公司员工进行了基础知识培训。
2014年11月20日,众赢投资收到消息:“101基金定投”产品即将全面停售,遂赶赴深圳与尚乘中国沟通解决方案,被要求必须缴纳完高达650万元的代理费用,才能确定双方合作关系解决问题。
光收钱不做事 承诺不兑现致业务停滞
缴纳完代理费用后,事情并没有得到解决,尚乘中国一直未对产品调整做出正面回应,仅在2014年12月3日、2014年12月22日派代表对众赢投资进行了债券类和保险类产品的相关讲解,然而尚乘中国所提供的债券类产品具体情况一直到2015年1月才能确定;保险类产品在培训中仅仅进行了特点分析,销售流程等培训并未跟进落实。在此期间,众赢投资的业务完全处于停滞状态。
到2015年1月6日,尚乘中国向众赢投资发出了销售目标提醒函,对众赢投资的销售业绩表示不满。然而,尚乘终给予合作方的支持出开业当天基础培训之外,仅有几次业务培训和三类产品。三类产品分别是:即将停售的“104基金定投”、尚未确定具体产品情况的债券、以及仅仅做了特点分析的保险。此前尚乘中国所承诺的务渠道对接、常驻人员支持、新闻发布会等内容,均未兑现。
2015年1月中旬,尚乘中国才推出“101基金定投”的替代产品“105产品”,但从产品推出,一直到2015年5月初,该产品仅进行了一次培训。众赢投资认为该产品与“101基金定投”差别较大,产品收益并不能覆盖运营成本及高达700万元的权利金和管理费用,尚乘中国配套的产品培训、人员配置销售指导相对滞后,对原销售计划和营收核算造成了直接影响,2015年4月众赢投资向尚乘中国书面提出面谈,希望就相关合作事宜进行商讨。尚乘中国回复称“101基金定投”并非双方合作的基础,并就已经切实履行协议各项义务,给予培训指导和物料支持。
分销协议变品牌租赁协议?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众赢投资正式去函要求尚乘中国及其代表黄某就招募众赢投资成为分销商时承诺的条件、《委托服务协议》核心意义及众赢投资的合作协议调整要求给予明确的答复。并表示此前尚乘中国的各项承诺均有录音为证。
2015年7月31日,尚乘中国对此进行回复,在回复中称尚乘中国在中国内地开展策略联盟事业是基于“从事客户服务平台‘尚乘会’发展及‘尚乘财富管理中心’门店品牌管理及租赁”的商业模式,并在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中有明确体现,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从建立联系到最终达成协议期间,对于构建区域经销平台的目的是销售某单一理财产品而达成的共识;或尚乘中国项目负责人以任何形式表示或认同双方合作的目的是销售某单一产品。
其言下之意,这份协议具体内容其实是一份品牌管理和租赁协议,并非分销协议。而事实上尚乘中国所谓的具体体现,仅仅是在协议开头,尚乘中国对其公司的简述:“甲方注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客户服务平台‘尚乘会’发展及‘尚乘财富管理中心’门店品牌管理及租赁”。并没有在协议中具体表述其为双方合作的商业模式,反而在协议中明确指出了众赢投资为尚乘中国在南京地区的总分销商,并制定有销售目标。
霸王条款单方受益:不履行协议也可不退还权利金
在合同中,并不只是存在这一个问题,在这份以完成销售目标为主的服务协议,却在销售产品内容上模糊不清,或一笔带过,或以金融服务产品代称(仅在业务规范中出现一次)在通篇协议中都没有明确表示其所销售的产品具体内容。协议中尚乘中国需要对众赢投资提供的商业资源授权范围及需要提供的资料、人员、培训人次、人力支援、培训内容、物料等具体内容,均一笔带过,无详细表述。
除此之外,尚乘中国还随时有权单方面制定和更改合同重要内容,包括:不时调整众赢投资的分销销售目标;尚乘中国需要支付给众赢服务费标准和支付办法;有权要求众赢投资遵守尚乘中国制定和不时修订的《业务规范指引》及其他规则。
在这份协议的解除条款中,特别注有:众赢投资未遵守协议第七条业务规范或尚乘中国《业务规范指引》中的任意一条,都属于严重违约,尚乘中国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众赢投资解除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尚乘中国随时有权修改《业务规范指引》中的任意内容。
这一切均是为了维护尚乘中国的单反利益,以及其最终目的:在该协议的权利金和管理费条款中明确指出:无论何种情况下,权利金和管理费一经收取,将不予退还。即:无论何种原因,即便是因为尚乘中国不履行任何协议义务导致协议被解除,或因为尚乘中国单方面修改协议中任意条款导致协议二笔解除,这高达650万元的权利金概不退还。这一点在2016年1月尚乘中国发出,意图让众赢投资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有明确体现。
拉大旗作虎皮,骗你没商量
从一开始,尚乘中国就设下陷阱,而且拉大旗作虎皮。以李嘉诚的名义对外宣传招商。
看看他们对外宣传的相关材料:“尚乘集团乃环球著名金融机构摩根士丹利及建基香港的跨国企业长江集团的联属公司,共同拓展大中华区高端客户的财富策划及资产管理业务。”从以下几张图片中,就可以看出,尚乘中国是拿什么做宣传的,而这些又与尚乘集团乃至长江集团有多少关系?
很显然,尚乘中国是拿着李嘉诚及其儿子的名义在对外宣传招商,此种招商行为很俨然是以坑害加盟者来达到敛财的目的。
短评:
纵观香港尚乘集团下属的这个公司的做法,可以看出,这是有预谋有计划的诈骗行为。从合同签订中的霸王条款到合同陷阱。该公司利用此手法诈骗的的不仅是文中所述的这一家公司,还有其他几家公司被其诈骗的数额更大。在诈骗得手后,尚乘集团的这家旗下公司就注销了,越发说明了“此地无银三百两”。作为尚乘集团,自己旗下的公司做出如此罪恶的勾当,尚乘集团的管理层领导难道不知情?是有意纵容还是联手诈骗?不论怎么说,尚乘集团作为下属公司的管理者和参与者,都逃脱不掉连带责任,应该为被骗者负责。而且,作为尚乘集团,如果不管不问,这就让社会公众看到该公司的不善担当、不讲信誉、不讲道德、不守规矩。一个如此做派的企业,谁还敢在与其打交道?多行不义必自毙,这样的企业早晚得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