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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尔科下属公司不愿在华受审提异议被驳

时间:2017-02-23 10:40:04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纳尔科公司(Nalco Company)和摩博泰柯公司(Nalco Mobotec Inc.),是美国上市公司纳尔科控股公司(Nalco Holding Company,纽交所代码:NLC)的关联公司。

两家关联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被投资者以侵犯股东权益为由起诉到上海市当地法院索赔近4200万元。

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中国法院没有权利受理此案。日前,上海市高级法院终审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经历了一番波折,终于进入了实体审理阶段。

美籍华人陈先生诉称,2007年,他和摩博泰柯公司一起设立了纳尔科摩博泰柯公司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开展与环保科技设备与服务相关的业务。

根据原告所述,在合资公司设立不久后,摩博泰柯公司未能依据合资协议向合资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项目管理服务,导致合资公司未能履行其所签订的业务合同,从而出现经营困难。

原告还称,在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后,摩博泰柯公司利用其控制合资公司股权以及实际经营管理的便利,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致使公司破产解散。

原告认为,纳尔科公司作为摩博泰柯公司的母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参与了各具体侵权行为的决策和实施,构成共同侵权。

为此,原告将摩博泰柯公司和纳尔科公司起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近420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费。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称纳尔科公司不是本案目标公司的股东,因此不是适格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两被告在本案中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更未造成侵权结果。即使按照原告的主张,所谓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应当是两被告的美国营业地,而原告是美国公民,所谓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应该是其美国住地。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系要求两被告因其在目标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地应在目标公司的所在地,即上海浦东新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案件管辖权。两被告认为侵权行为地在美国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两被告还提出,就同一争议原告已经向美国法院起诉,且美国法院已经做出了生效的判决,该判决根据互惠原则可以被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中国法院应该不予受理此案,但法院认为,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本案不应受理的前提是指美国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做出了生效判决,且该生效判决已经被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但目前两被告所称的上述美国法院判决并未被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两被告以此为由要求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理由,2016年9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上诉。

上海市高级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系涉外侵权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现在证据表明,合资公司是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原告主张合资公司营运期间被告实施了侵害其股东权益的行为,因此由一审法院管辖此案并无不当。

2016年12月28日,上海市高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目前,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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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尔科,全称美国纳尔科化学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水处理化学药剂生产、供应和服务商。公司成立于1928年,业务遍布全世界130个国家和地区,年销售额超过4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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