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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布“8.25”事故调查报告 广西恒辉集团仍背黑锅待还清白

时间:2017-02-09 18:40:02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7年1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群发布《黔西南州兴仁县博融养生城一期工程二标段在建项目“8·25”模板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至此,“2016年8月25日,黔西南州兴仁县博融养生城‘博融天街一期~b区车库、物管用房及商业’建设项目在屋面板混凝土浇筑完毕进行表面清光时,模板及支撑体系坍塌,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以下简称 “贵州省8.25事故”,事隔4个多月时间,事故背后的真相终于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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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群发布“调查报告”

这时,已背了几个月“黑锅”的广西恒辉集团本应该卸下这一沉重包袱,但由于该公司仍在国家住建部网站的“黑名单”中,因此,目前该企业负责人表示:急切希望贵州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确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与国家住建部网站对接,撤下相关不实内容通报,以还该企业一个清白。

因此,2月9日,广西恒辉集团分别给贵州省住建厅和国家住建部发出公函,请求相关部门收到该公函后,三天内撤下有关广西恒辉集团在该事故的不实内容通报。

事件回顾:广西恒辉集团“背黑锅”四个多月?

据最近网上大量媒体题为《贵州发生坍塌事故 广西恒辉集团“背黑锅”?》和《贵州安监部门狠批住建部门回避广西恒辉集团背“黑锅”》的报道:贵州省8.25事故发生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安全事故情况通报中,“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县发生一起模板坍塌事故”赫然指定广西恒辉集团为该项目“施工单位”的责任进行通报。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属施工安全处”核实,该短消息系来自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建议恒辉集团书面将事情向该厅报告,以期尽快撤掉该条不实消息,消除影响。

然而,恒辉集团书面将事情原委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后,该厅以8.25事故调查组没有定论为由,一直没有采取相关行动还广西恒辉集团清白……恒辉集团无辜背了黑锅,致使公司生产经营遭受极大影响,无法在广西区外开展业务,由此导致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几个月来,为了证明恒辉集团的清白,恒辉集团相关负责人刘某和王某等主要领导带领公司相关人员奔波于各地相关部门,并分别给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县“8.25”事故调查组、黔西南州兴仁县公安局、贵州省警务督察总队、黔西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呈报《关于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县发生的模板坍塌事故与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关的报告》、《关于崔云博(原名:崔道明)就“8.25”事件电话威胁恒辉集团的报告》、《关于要求警务督察机关给予督办兴仁县公安局受理的曾杰私刻企业印章罪的报告》等相关材料,但截止至本文发布时,相关部门仍未还恒辉集团一个清白。

真相大白:嫌犯私刻印章签订施工合同,事故与广西恒辉集团无关?

据《调查报告》:2013年2月19日广西恒辉公司与曾杰签订了《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由曾杰(与汪光明合作)负责对广西恒辉公司贵州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2014年4月8日,广西恒辉公司贵州分公司曾杰安排汪光明、田洪运携带其私自雕刻的“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黄某某”(广西恒辉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印章,以广西恒辉公司的名义与贵州博融公司签订了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5月1日,曾杰又派人携带该私刻的印章到兴仁县,以广西恒辉公司的名义与贵州博奥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联合经营合同》……事故发生后,广西恒辉公司以曾杰私刻公司公章及相关印章签订有关合同为由,不认可贵州分公司承接到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二标段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曾杰,曾任广西恒辉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员,广西恒基公司贵州分公司合伙人(另一合伙人为汪光明)。2014年4月8日,曾杰安排专人以广西恒辉公司的名义与贵州博融公司签订了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5月1日,曾杰又安排专人以广西恒辉公司的名义与贵州博奥公司签订了《联合经营合同》(上述2个合同均用私自雕刻的广西恒辉公司有关印章签订);但曾杰没有对该工程的施工进行组织和管理,实际由贵州博奥公司组织施工;曾杰同时作为广西恒基公司贵州分公司合伙人之一,没有履行该项目的监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曾杰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曾杰涉嫌伪造印章的行为,已由兴仁县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2.崔道明,贵州博融公司、贵州博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不力,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没有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印章、人员身份的有效性、真实性;明知贵州博奥公司不具有该项目建设资质,通过与广西恒辉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合同》的方式,由贵州博奥公司实际组织该项目的施工,属实际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崔道明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韩乐建,名为广西恒辉公司在该项目的执行经理(不具备项目经理资质),实为实际组织施工单(贵州博奥公司)位聘用人员。2015年11月复工后直接负责该项目的具体施工工作,对事故发生处的高支模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任由劳务施工班组凭经验违规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韩乐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刘光军,重庆和兴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在该建设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明知所施工的高支模无专项施工方案,不向工程总包单位提出所需施工方案,任由劳务施工班组凭经验违规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刘光军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黄卫民,兴仁县博融养生城二标段施工安全员。在施工的高支模无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由劳务施工班组凭经验违规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黄卫民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汪光明,曾杰的合伙人,不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2013年7月20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记载的时间)代表广西恒基公司与贵州博融公司签订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一、二标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15年11月该建设项目恢复施工后没有安排有关专业人员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汪光明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6月19日,本案嫌犯刘光军实际控制的重庆市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广西恒辉集团与嫌犯崔道明任法人代表的贵州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告上贵州省人民法院。2017年1月9日,在贵州8.25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后,2017年1月20日,重庆市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案进行撤诉……

对此,广西恒辉集团相关负责人刘某表示,“这有很大可能是崔道明、刘光军等团伙设计的一个陷阱、一个骗局……他们背后合伙起诉我们,查封了我们公司账户数千万元,使我们造成重大损失……现在真相大白了,他们不得不撤诉……下一步,我们还要追究他们的责任。”

贵州省住建厅:“在没有结案之前,我们也不好表态。”

2017年2月8日,贵州住建厅质量安全处梁处长表示:“厅法规处已收到《调查报告》,目前正在进行相关对接。《调查报告》没有对是否追究广西恒辉公司相关责任作最终定论,将由司法程序介入……具体情况因我没有参加相关会议,所以不是很清楚。我也还没有看到《调查报告》文件,我是听他们说(调查结果)已经出来了。我们正在与黔西南州住建局进行对接,所以具体情况我也不好说。总之,待曾杰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结案后,如果广西恒辉公司确实与‘8.25事故’无关,我们就按与其无关的程序进行处理;如果有关,我们就按有关的程序进行处理,反正就是按规定进行处理,肯定不会乱来,这个原则是肯定不会变的。这件事情有点复杂,所以拖了这么久。广西恒辉公司之前也不断打电话来问,因为没有《调查报告》文件,我们也没有眉目,我们也很被动。在没有结案之前,我们也不好表态……”

那么,曾杰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何时才会结案?广西恒辉公司何时才能真正卸下背负了几个月的“黑锅”?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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