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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离奇5000万借款诉讼 拷问地方司法判决公正性

时间:2017-01-18 15:20:18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最近,“华夏东极”佳木斯一桩离奇的5000万元借款诉讼在网络上引起广泛讨论。

原告方佳木斯太阳房地产公司声称,荣昌隆房地产公司欠其5000款项逾期不还,从而将荣昌隆房地产公司及其财务总监赵玉霞一起告上了法庭。这起诉讼的离奇之处在于,荣昌隆房地产公司坚决否认这笔巨额借款的存在,而同样作为被告方的荣昌隆房地产公司财务总监赵玉霞却言之凿凿,配合原告认定该笔借款的事实存在。

荣昌隆房地产公司、赵玉霞、太阳房地产公司,三方究竟谁在说谎?这笔5000万元的借款是否属于无中生有,正在拷问着地方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一笔蹊跷的借款

荣昌隆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向笔者介绍了这起借款纠纷的始末。

2009年10月,为缓解公司资金短缺,在中间人的介绍和撮合下,荣昌隆房地产公司与佳木斯同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玉霞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赵玉霞借款1000万元给荣昌隆房地产公司,而荣昌隆房地产公司则要在“昌隆世家”项目开盘销售一年之内返还本息1300万元。

据了解,“昌隆世家”是佳木斯一个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的社区,其开发商正是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公司。2012年5月“昌隆世家”项目正式竣工之后,赵玉霞提出要撤离荣昌隆房地产公司,并称公司欠其6000万元款项,其中包括固定回报500万元、项目借款2815万、项目外借款2100多万。

无法接受这一“事实”的荣昌隆房地产公司分别委托北京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信拓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做了专项审计,两大机构出具的两份《专项审计报告》内容与结果基本一致:赵玉霞所管财务账目存在借款真实性无法认定、无依据支出占用公司资金、销售收入未及时入账、会计凭证中大量支出以白条作为入账依据等问题,同时六千余万现金不知去向。

在荣昌隆房地产公司提供给笔者的电话录音中,当公司根据《专项审计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向赵玉霞核实借款真实性,并要求提供账内“白条借款”的原始进账凭证、放款人信息时,赵玉霞以“保护放款人隐私”为由拒不提供,并放言:“放款人都是领导,你惹不起,去哪告都行。”正是这次炮火味十足的对话,彻底激化了荣昌隆房地产公司与赵玉霞的矛盾,从而发生了后面的纠纷。

2013年5月,荣昌隆房地产公司依据《专项审计报告》逐步查明“白条借款”系虚假,即将锁定赵玉霞做假账的事实时,2013年9月,荣昌隆房地产公司却忽然被告上了法庭,同样在被告行列的还有其财务总监赵玉霞。

半路杀出来的这位原告——佳木斯太阳房地产公司诉称曾分25笔借给荣昌隆房地产公司5000万元,并签署《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荣昌隆房地产公司用1万平方米(市值1.3亿元)的门市房进行偿还,其中借款经办人正系荣昌隆房地产公司财务总监赵玉霞,因此她也被列为被告。

蹊跷的是,在网银交易如此便捷的今天,佳木斯中院对这起纠纷的调查却显示,25笔借款竟没有一笔通过银行转账,全是“现金支付”,高达500万元的现金借款就有两笔。太阳房地产公司称,荣昌隆房地产公司在收到每笔“现金”之后,都出具了借据,并盖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更为蹊跷的是,作为“借款方”的荣昌隆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坚决否认公司曾借过这笔钱,但“借款”经手人、荣昌隆房地产公司财务总监赵玉霞则在法庭上言之凿凿,承认荣昌隆房地产公司向太阳房地产公司借款5000万元是存在的。

作为荣昌隆房地产公司的财务总监,同时也被告上法庭的赵玉霞为什么没有选择站在自己公司的立场,反而选择站在原告立场倒打自己公司一耙,从而上演一起被告支持原告的离奇诉讼?这桩离奇诉讼的背后究竟还有怎样的隐情?

一桩离奇的诉讼

2013年12月4日,佳木斯中院对此5000万元巨额诉讼进行了审理。

这次的庭审笔录显示,太阳房地产公司声称25笔共计5000万“借款”全部都是本金,而利息已经付清,并要求用抵押的1万平方米门市房进行偿还。而荣昌隆房地产公司则在法庭上抗辩,太阳房地产公司出示的证据系伪造,双方并不认识,从未订立和履行过涉案的《合同书》和《补充协议》,借款事实系虚构。

此次审理休庭后,在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认可下,佳木斯中院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签定中心对《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上盖印的荣昌隆公司公章和法人名章进行鉴定,同时由主审法官带领原被告双方去到工商局和银行提取原始证据检材,鉴定结果显示盖在《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上的荣昌隆房地产公司的印鉴系伪造。

荣昌隆房地产公司认为既然《合同书》和《补充协议》是伪造的,那么“25张借据”也是假的,即5000万元的借款关系也是虚构的。佳木斯中院却要求对“25张白条借据”上盖印的荣昌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的真伪进行鉴定,荣昌隆公司只得同意并交纳了鉴定费用。

就在荣昌隆房地产公司认为迎来了胜利曙光的时候,佳木斯中院却从提取二次鉴定检材到选定鉴定机构,根本就没有通知荣昌隆公司,重新至佳木斯市工商局提取检材(经比对,与上海鉴定的检材有17处不同)、违反《鉴定规范》提供实物印章作为检材样本(即被上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伪造的公司印章),并擅自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又对《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上的印鉴进行二次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鉴定机构需要原被告双方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则由法院指定。),此次鉴定结果同时否定了第一次鉴定意见中“印鉴系伪造”的结果。即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两份鉴定报告,超出了荣昌隆房地产公司的申请范围,因此,荣昌隆房地产公司认为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是无效的。

荣昌隆房地产公司因此认定,这是佳木斯中院为配合赵玉霞赢得诉讼、逃避“私刻公章”的刑责而采取的非常手段。荣昌隆房地产公司同时认为赵玉霞联手太阳房地产公司的“虚假讼诉”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便向中央督导组写信,后被转至公安部二局督办,经黑龙江公安厅经侦总队受理。

此后,原告太阳房地产公司开始了对诉讼请求的“过山车”式的变更。2014年11月,在黑龙江省公安厅专案组至佳木斯初查期间,太阳公司第一次变更诉讼请求,强调无需用一万平方米门市房进行偿还,而要荣昌隆房地产公司返还5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4年12月2日,也就是省厅专案组工作人员离开佳木斯的第二天,赵玉霞却与太阳房地产公司法人一同到佳木斯中院重新做了笔录,并再次变更了诉讼请求,称借给荣昌隆房地产公司的5000万元中只有前七笔(1355万)是本金,其余的则是资金利息,这显然与第一次庭审时的“5000万借款全部都是本金、需用1万平米门市房偿还”的说法南辕北辙。

同时被频繁变更的还有这笔借款的来源。一审法院庭审时,原告声称借款来源是太阳房地产公司的售房款(荣昌隆公司请求法院去调查售楼款真实性,未被采纳),而到高院庭审时则改口借款来源是太阳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个人借款。

荣昌隆房地产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赵玉霞与太阳房地产公司这种随意“喊价”的行为是把法律用来“过家家”,而佳木斯中院却并未将这种“过山车”式的诉讼请求变更告知荣昌隆房地产公司,完全剥夺了被告方的抗辩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被告方荣昌隆房地产公司对佳木斯中院的质疑还不止于此,此案起诉时的诉讼标的为5000万元,而佳木斯中级法院立案却用根本不具备担保资格的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小磨子村的小产权车间(没有土地证,房产证)作为担保物进行诉讼保全,并且还超标查封了荣昌隆房地产公司价值1.3亿元的销售中的临街门市房。

太阳房地产公司为何一再出尔反尔?而佳木斯中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背后有何苦衷?荣昌隆房地产公司认为,这一切均是由于一个神秘的女人——该案的重要当事人之一——荣昌隆房地产公司财务总监赵玉霞。

一个“神秘”的女人

作为这起离奇诉讼案的核心人物,赵玉霞在其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据公开资料显示,赵玉霞系佳木斯市向阳区人大代表,其哥哥赵刚任佳木斯工商局局长,丈夫曲某则系佳木斯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荣昌隆房地产公司认为,正是这份“不大不小”的背景让赵玉霞敢于“铤而走险,肆意敛财”。

尤其是这起“突如其来”的5000万元借款纠纷,荣昌隆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通过三年多的时间不断调查取证,逐渐摸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后,更是觉得其中波谲云诡,步步惊心。

在此5000万元借款纠纷中,赵玉霞庭审时说太阳房地产公司的借款以“白条”借据的形式记载在“贾小波”名下。太阳房地产公司的证人、赵玉霞的法律顾问、赵刚的多年好友、时任佳木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的张前进,却说是他与赵玉霞介绍的太阳房地产公司与荣昌隆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相识,并达成了5000万元借款关系。张前进同时声称曾陪同太阳房地产公司多次到被告公司售楼处索要借款,赵玉霞聘任的会计徐艳和出纳李春佳也出庭证实荣昌隆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知道此事,借款行为真实存在。

荣昌隆房地产公司认为,赵玉霞在庭审时所说的话与其“保护放款人隐私”的言论大相径庭(其在经侦调查时也拒不说出借款人真实信息,在民事诉讼中却声称我公司清楚向太阳公司借款),也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伪证”行为昭然若揭。如果借款关系真实成立,为什么要记载在“贾小波”的名下?又为什么从“5000万本金”变成“1355万本金”?赵玉霞究竟在掩盖着什么?

针对这起离奇的5000万元借款纠纷,2015年4月3日佳木斯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荣昌隆房地产公司给付太阳房地产公司七笔欠款本金1355万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给付。后荣昌隆房地产公司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法经审理认为佳木斯中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裁定发回佳木斯中院重审。

2015年5月,人民网也以《昌隆世家触发佳木斯司法阵痛 虚假诉讼得逞事出有因》为题曾对此案进行过相关报道,然而省高院的发回、媒体的揭露并未能改变事情的结局,佳木斯中院再次宣判太阳房地产公司胜诉,而此次判决所依据的竟然就是由北京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那份《专项审计报告》。

这份关键的《专项审计报告》当初是由荣昌隆房地产公司委托北京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做的专项审计,目的是为了证明赵玉霞出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的不法行为,但这份报告当时并没有得到佳木斯中院的采用。一直到5000万巨额诉讼重审时,佳木斯中院突然180度大转弯又采用了这份报告,并“有选择地”摘出《专项审计报告》中对赵玉霞有利的观点,,故意忽略“账面显示”,“借款实际本金、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均无法认定”等论述,从而认定“账面的欠款”,并依“推定出拖欠原告借款的事实”,再次宣判太阳房地产公司胜诉。

“同一份报告,两种截然不同的待遇,竟然都是由同一个法官做出的决定。”荣昌隆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无奈地摇摇头。

荣昌隆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律师认为,从“过山车”式的诉讼请求变更,到对借款来源的随意变更,再到法院对同一份报告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赵玉霞以“被告”的名义联手太阳房地产公司,玩了一场虚假诉讼。而佳木斯中院“有意偏袒”的判决,尤其让他们对地方司法的公正提出质疑。他们始终想不通,在如此明显的事实依据面前,是什么势力在阻挠地方司法的公正判决。

党的十八大报告曾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然而在一些“山高皇帝远”的地方,“司法公正”的真空依然存在,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挑战。

在这起离奇的巨额借款诉讼中,我们尤其看到民众对地方司法公正的急迫期盼。而佳木斯中院的判决究竟是“水落石出”还是“假案真判”?这一问题不止是对事实真相的扣问,也是对地方司法判决公正性的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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