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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花园修缮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之惑

时间:2016-12-23 15:20:00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鉴定人暗箱操作,凭虚假资料作出188万元的鉴定结果

  增城新塘新世界花园37-39栋,因外墙窗户玻璃修缮工程更换纠纷,工程承包方将材料供货方诉至法院,接受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的依据是承包方提供的虚假收据和清单,作出188万元的虚假鉴定报告,法院依据鉴定报告判决受害人赔偿。

  张明德的苦恼

  张明德是广州市白云区顺之利玻璃经营部的负责人。陈俊谋承包了位于增城新塘新世界37-39栋房屋的外墙铝合金窗安装工程,向张明德采购了镀膜玻璃,就在最后结算玻璃款时,张明德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随后被卷入官司中。案件还在审理当中,法院确要拍卖张明德唯一房产。

  这起纠纷案的关键,是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然而,受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果,判令赔偿陈俊谋更换费用188万多元。

  正是这个虚假的鉴定结果,导致这起纠纷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驳回裁定等诸多司法程序后,另一个问题反而更加凸显--不服鉴定的一方,在申请重新鉴定的道路上行走得异常艰难。

  实践中,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题,随着该案的历程再一次活脱脱呈现在世人面前,也引发了人们对法院委托的第三人鉴定机构该如何体现司法鉴定公信力的追问和思考。

  诉讼:一纸司法鉴定存疑

  2011年陈俊谋承接了新世界花园37-39栋房屋的外墙铝合金窗安装工程。2011年11月26日口头约定按照样品向顺之利玻璃经营部购买镀膜玻璃。张明德根据双方签字约定的样品向陈俊谋供货。2012年6月工程完工,张明德打电话给陈俊谋催收玻璃余款6万多元,陈俊谋以玻璃有问题,拒绝支付余款。

  由于工程结算款并不明晰,法院审理中的司法鉴定程序就成为定纷止争的重要依据。

  但本案中的司法鉴定结论非但没有定纷止争,反而成为了争议焦点。

  一审时,经陈俊谋申请,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委托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新世界花园37、38、39栋更换外墙镀膜钢化玻璃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8个月后,经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鉴定,更换工程总造价为188万多元。

  根据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鉴定报告》鉴定依据“2.经法院质证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包括依现场布置的设计的图纸(电子图、未盖章)及后补新塘新世界(37-39)栋外墙拆换玻璃清单(被告没签名)等资料”。记者注意到所谓的陈俊谋自购玻璃有三张收据,分别是:东环玻璃铝窗店、俊发玻璃和珠海市香洲创达玻璃经营部开出的,后经记者多方求证,这三家公司根本不存在,也就是说,完全是虚构的。

  张明德告诉记者,37-39栋仅仅是极少个别玻璃确实有其他厂家的玻璃,鉴定报告里所认定的自购玻璃纯属虚构,在整个鉴定过程中,从没有接到过任何通知要求到场。2016年7月22日,广州市公证处已经针对这三栋楼的玻璃进行了拍照公证,证明37-39栋玻璃没有更换。关于这一点,记者于12月上旬到达现场,并抽选了37栋的5楼、12楼,38栋的13楼、14楼,39栋的8楼、15楼、17楼,记者所看到的全都是张明德原先所供货的玻璃(E002033玻璃3C认证的工厂代码)。

  张明德注意到,部分《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并未加盖个人资质专用章,这让他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了疑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在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中,鉴定人签名“曹土权”,但没有加盖个人资质专用章。

  2006年6月5日颁布实施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造价员应该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一位民法学家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强制性的规定,签字和个人专用章缺一不可。如果缺其一,则代表该《鉴定报告》是无效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鉴定人曹土权没有资质,因此出具的《鉴定报告》是无效的。

  “神秘”的造价员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鉴定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张明德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造价员曹土权在出庭时,当庭承认自己没有资质。

  12月10日,记者专程前去位于广州市解放北路的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采访《鉴定报告》的具体鉴定人员。《鉴定报告》显示,负责人是陈卫初,复核人是肖超成,鉴定人是曹土权。陈卫初和肖超成均有造价工程师专用章,而曹土权仅有签名。负责接受采访的肖超成告诉记者:“当时接到这个案件时,我刚到公司不久,从头至尾没有参与过鉴定,只是负责鉴定报告的数字审核。陈卫初是否直接参与?参与多少?不清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曹土权具体负责。至于中间是否作弊,不知道,他们两个早就不在公司干了。”关于曹土权资质及他们的联系方式问题,他说:“我不清楚是否要负法律责任,不方便提供,其他不想说。”

  广州一位深谙此道的行业中人对记者透露,由于利润不大,还经常出庭作证,造价咨询公司一般并不愿意接受法院司法鉴定的委托。但是要配合一方进行虚假操作“并不困难”,因为法官并不是工程造价领域的专业人士,很难发现其中的“猫儿腻”,即便发现了错误也是“技术错误”,违法成本并不高。

  结束语:

  广东省高院一位退休法官告诉记者,如今,摆在张明德面前的,还有三条司法救济之路可行:到检察机关抗诉;搜集新的证据,找到更合适的理由向广东省高院再次提交再审申请;或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记者于12月14日前去白云区法院执行局,负责接访的吴姓法官告诉记者,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和执行异议,争取再审。张明德的律师于16日将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公证书》呈交到白云区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张明德的抗诉材料正在办理当中,不过还要提供补充证据。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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