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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被司法打劫,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遭遇了怎样的黑手

时间:2016-12-14 10:40:0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6年10月12日,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步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参加再审听证的法庭审理。此前的一年半时间里,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被拖入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之中,经过两审判决,被判返还1033万元及利息。

将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拖入行政诉讼并赢得两审的是佳木斯市“红帽商人”赵玉霞。赵玉霞是佳木斯市向阳区人大代表,控制和经营着佳木斯同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佳木斯同发小额贷款公司、炳松昌隆(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在佳木斯市从事资金搭借业务。她个人也有着强大的家庭背景:其哥哥赵刚是佳木斯市工商局局长,丈夫曲康利是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警察。说她是“红帽商人”十分恰当。

之所以要状告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源于2011年7月25日赵玉霞向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下属统一征地工作站征地资金专户转账汇款1033万元。

赵玉霞陈述,这笔钱是她购地所交纳的土地出让保证金。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不但没把土地卖给她,而且还把自己的购地款充抵了佳木斯绿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阳公司”)的征地款。绿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措辞是,赵玉霞是受其委托为绿阳公司交纳征地款。

受托交款or自身购地?

记者采访了绿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向记者出示了黑龙江海仓粮油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市商务局签订的《投资协议书》,还有一份佳木斯市商务局给出的《关于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有关问题的报告》,说:“黑龙江海仓粮油有限公司是我开办的公司,2008年,我和佳木斯市商务局签订了投资协议,并购买了一块建设用地,想要建设农产品交易中心,由于哈佳城际高铁穿越的原因,原购买的土地被迫变更为住宅用地,原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也调整为住宅项目,挂靠在也是我经营的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5月,我注册了绿阳公司,延续了原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并参加了体育场附近10万平方米土地的招拍挂程序,在公示期内缴纳足额款项,并于2011年3月30日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绿阳公司随即开始商业推广,设立大面积的广告牌,并与挂靠在荣昌隆公司的住宅项目使用同一个售楼处进行沙盘展示”。

“2011年7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开始建设胜利西路,要求沿路开发企业垫付修路资金。绿阳公司位列其中,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绿阳公司缴纳1033万元征地款。当时我资金紧张,我就找到了赵玉霞,向她借款1200万元,并委托她把1200万元借款中的1033万元直接汇给了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赵玉霞是受托交款,不是自身购地。”绿阳公司法定代表人继续说。

记者看到,佳木斯市商务局《关于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有关问题的报告》第二部分写道:“二、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新址建设问题。农产品交易中心新址选在胜利路西段延伸部分南侧,距新建体育场约400米,占地14万平方米。目前,该区域已完成控详规划,正在就土地补偿问题与农民商谈,由开发商承担的胜利路向西延伸部分也进行了必要的准备,建议规划、土地部门通力配合,加速相关手续的办理,以确保8月底前投入建设”。2011年5月16日佳木斯市路桥指挥部办公室第六次《会议纪要》写道:“4、胜利西路建设工程。拆迁征地要全力以赴往前抢,规划、房产、土地部门要与开发单位对接,商定补偿方式,分摊地段及金额,确保道路施工单位早日进场,排水管线要按预定计划完成施工”。前述记载验证了绿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说法。

对于1200万元借款中的1033万元汇给了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绿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向记者出示了他与赵玉霞的录音后,说:“我和赵玉霞在录音中清晰地表述,她把1200万元借款中的1033万元汇给了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我的司机陈广涛在接到汇款到账电话后,第一时间到国土局取回征地款收据,也出庭证明了此事”。

已经由绿阳公司购得的土地,赵玉霞为何还要交款购买同一地块呢?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佳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写道:“2011年,被上诉人(记者注:指赵玉霞)准备在佳木斯市建设老年公寓,便找到原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佳木斯市国土局局长宋学英,提出购买土地事宜。宋学英言称有三处土地即将出让,随即由其和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顾问张前进一起实地查看,最后确定位于佳木斯市胜利路西段路南、红旗路西、市体育场西侧,约有10公顷的土地符合被上诉人要求。宋学英言称该地是万发村集体土地,需转为建设用地,各种手续复杂,时间会较长。2011年7月,被上诉人电话询问宋学英,研究受让该地情况。宋学英说该地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被上诉人需预交征地补偿款1033万元,多退少补。土地出让金等事宜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再定。被上诉人于2011年7月25日分三次向宋学英指定的佳木斯市统一征地站征地资金专户共存入1033万元”。

对此,绿阳公司法定代表人连称其胡说八道。他说:“这地块已经在2011年3月底挂牌出让给绿阳公司,作为国土局局长,宋学英不可能不知道,宋学英不可能‘言称有三处土地即将出让’。赵玉霞没有参加土地竞拍,没有受让土地,怎么会‘预交征地款’呢?”他打开一份调查笔录给记者:“这是国土局的代理律师到哈尔滨市第三监狱找宋学英核实情况的调查笔录。宋学英在调查中已经说明,他不认识赵玉霞和张前进,不可能指示赵玉霞交款买地。”

绿阳公司法定代表人还告诉记者:“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赵玉霞自身购地的唯一证据就是张前进的证言。张前进是赵玉霞哥哥赵刚的多年好友,是佳木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副支队长。我和赵玉霞合作产生矛盾后,发生了多个诉讼案件,张前进始终客串其中,一会儿给赵玉霞当诉讼代理人;一会儿为佳木斯市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记者注:另案原告)出庭作证,证明我借该公司5000万元;一会儿又为赵玉霞出庭作证,证明赵玉霞自己买地,伪证多次。同样是证人证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采信陈广涛的,偏偏采信张前进的,猫腻不言自明。”

同时,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否认赵玉霞因为养老公寓项目而买地的说法。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我国法律,建设项目只能由建设单位申请,个人不能申请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需要经过可行性研究、土地预审、立项、环境评价、规划等多个前期审批环节,才能涉及土地出让。赵玉霞是个人,不能申报建设项目,更不可能跳过前期审批,直接进入买地程序。何况,赵玉霞根本没有参加土地招拍挂,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不可能与赵玉霞发生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or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百姓叫“民告官”。有“官”为,“民”才可告。即,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前提是行政行为的存在。

记者查看了赵玉霞书写的起诉状,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写道:“原告认为向被告支付1033万元土地出让保证金的行为合法有效,并无不当之处。被告在不知情和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土地征用款抵付绿阳公司征地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后果是一种违约行为,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033万元土地出让保证金和应返还的占用期间的银行利息”。此中,记者没有看到起诉状中有列明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相反,记者注意到,赵玉霞使用的词汇是“违约”。

记者认识的一个律师告诉记者,不仅赵玉霞的起诉状是按照民事争议起诉的,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和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也是名为行政诉讼,实质却是按照民事案件审理的,因为案件中只有一个赵玉霞的资金交付行为。

案中的行政行为,究竟是什么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写道:“原告将1033万元转入被告下属的征地资金专户的款,应属于征地行政规费,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征地资金后,至今没有征到地。为此,要求被告返还其所交纳的征地资金,被告拒不返还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而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佳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并未论述行政行为,只是载明,“被上诉人转入的征地资金,不是支付被征收人的征地补偿费,而是应行政机关的指令,具有行政规费的性质。上诉人系土地出让人,被上诉人系受让人,双方不是平等主体关系。被上诉人认为其财产权受到上诉人的侵犯,有权提起诉讼,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

绿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记者说:“如果法院认定赵玉霞交纳的1033万元是行政规费,就必然需要有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的征收决定。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的征收决定在哪里?”

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不经过招标和拍卖、经过招标和拍卖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和程序。赵玉霞所称的“宋学英的指示”,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法定要件,因此,行政行为不存在。何况,“宋学英的指示”,只有张前进一个人来证明。如果赵玉霞所述属实,只能是涉及个人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问题,不可能把某个领导的指示视为是行政行为。

记者咨询了认识的行政法学老师。老师告诉记者,这个案件中没有行政行为。案件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是赵玉霞虚构的,这就引发了虚假诉讼的查处问题。

绿阳公司与案件有关or无关?

绿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告诉记者,赵玉霞起诉后,绿阳公司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为赵玉霞的起诉与绿阳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但被拒绝。

记者注意到,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也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绿阳公司为第三人,但亦被拒绝。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给出的理由是:“因本案是返还征地资金纠纷,此纠纷中,一方被告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另一方原告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而原告与绿阳公司之间的关系及被告与绿阳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所以,绿阳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第三人。”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佳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给出的理由是:“由于上诉人行政侵权成立,对于返还征地资金与绿阳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必要追加该公司为第三人,原审不予追加是正确的。”

何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记者查证了姜明安老师所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老师在该著作中指出:“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其《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指出:“一般来说,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或者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需,则应认定为必须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一审时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收到赵玉霞1033万元后为绿阳公司出具的《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赵玉霞发表质证意见为:“对结算票据无异议,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明下,将原告存入的1033万元错误地登记到绿阳公司名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在“经审查查明”部分指出:“(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将原告赵玉霞转入的征地资金,于当日给绿阳公司出具了此争议款的资金结算往来票据。”

以上记载表明,1033万元背后的法律关系存在争议:要么是一桩民事纠纷:赵红霞与绿阳公司之间的代理和资金性质争议;要么是存在两个冲突的行政行为:一地二卖。所以,绿阳公司与1033万元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也判定:“被告当庭证明原告没有取得任何地块。据此,被告失去了向原告收取征地款的事实基础,应当依法向实际取得土地的受让人收取土地征地款”。这也就是说,如果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返还赵玉霞1033万元,必须要向绿阳公司收取征地款,毕竟绿阳公司是土地的真实受让人。

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代理律师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听证会上说,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已经被执行1033万元和100余万元的利息。如果绿阳公司不能交纳这些资金,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将出现财政亏空。我们成了赵玉霞和绿阳公司之间争夺战中被利用的工具。

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在听证会后感慨:如果法律再不能保护国土局,我们将成为共和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罪人。

而绿阳公司法定代表人揭露的事实更加触目惊心,他说:“我向赵玉霞借的1200万元(其中1033万元既是委托赵玉霞代绿阳公司缴纳的征地款)已经在2014年7月通过仲裁裁决执行给赵玉霞了,她又通过行政诉讼向国土局执行回1033万,同一笔钱,两起诉讼,她已经构成诈骗了,我们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目前记者了解到的情况,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的代理律师和绿阳公司在北京邀请中国行政法学会的专家就此案进行了论证,并出具了此案件不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论证报告,这个案件还存在太多疑点,事实上,不仅这个案件扑朔迷离,赵玉霞与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有几起与本案类似的虚假诉讼也由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当然也与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并无二样,全都是“一边倒”的判定赵玉霞胜诉,而这些疑点背后似乎还有更大的秘密和关系,揭开这一层又一层的谜团,最后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将是什么?“赵家人”的能量如此之大,甚或左右一地的司法审判机关,是利益驱使?是损公肥私?是枉法裁判?……现在下定论都还太早。最后的结果会是怎样?我们也会持续关注、追踪报道,还原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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