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林斐然 实习生佟欣) 2014年7月末,沈阳市民郭宏侠因发微博举报沈阳市主要领导,被警方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十日,郭宏侠随后将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诉上法庭。近日,沈阳高新区法院审理后驳回郭宏侠诉讼请求。
2014年9月新京报披露,沈阳市沈北新区市民郭宏侠因微博举报沈阳市主要领导,于同年7月31日起,被当地警方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10日。
郭宏侠不服处理决定,称其发布的微博内容属实,“被告滥用职权,所作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同年对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提起行政诉讼。沈阳高新区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出具立案受理通知书。
郭宏侠今日下午提供给新京报的《行政判决书》显示,沈阳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认定,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本案被告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具有作出本案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而双方证据均可证明郭宏侠受到了治安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可见“伪造拘留证”一事不成立,该内容属虚构事实,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另外,郭宏侠微博中采用 暴力截访、流氓手段、绑架百姓、出具虚假情况说明等语言进行歪曲事实的描述,亦具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依法对原告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鉴于郭宏侠被处罚时,微博粉丝已达到1800余人,其微博在该范围内均具有一定影响;且在其实施发布微博违法行为前6个月内还曾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被告根据法规对原告作出拘留十日的处罚,属于合理的行政裁量范围。
沈阳高新区法院综上认定,原告郭宏侠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驳回原告郭宏侠的诉讼请求。
郭宏侠称,其对该判决不服,将于法定期限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