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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农民工咋就成了诈骗嫌疑人:卷入刑事案件

时间:2016-11-09 15:15:13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法治周刊

在《法制日报社区版》2016年9月11日报道河北肃宁农民工讨薪遭遇“踢皮球”事件后,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肃宁县成立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由县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信访局等部门组成。

    2016年9月14日,肃宁县领导小组通知郑成方作为农民工代表于第二天上午带齐劳务合同及结算单领取工资。第二天一早,郑成方等人赶到肃宁,经过漫长等待见到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对方对于工资款避而不谈,而是在结算单明确属实的情况下,调查工资欠款来源,要求提供工资表、兑账表、考勤表等,对于郑成方出具的工程结算单不予认可。郑成方告诉对方由于双方约定按施工实际进度结算,不打考勤,因此只有工资表没有考勤表,但对方对此不予认可,结果白跑一趟。

    9月28日,郑成方应约再次来到肃宁,经过谈判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将支付工资变成核兑工资款。郑成方及律师提出,不存在兑账一说,因为工程结算单已清楚地注明:“关于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木工班组(郑成方)工程结算,扣除各项借支款后,还需要支付班组工资款370万元”,可是县领导小组不予采纳。

    郑成方在讨薪过程中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带着伤腿拄着拐杖一趟趟来肃宁讨薪。每次都以商讨支付工资为名,但最终却要兑账,最后都无功而返。

    10月19日下午,郑成方再次依约带领欠薪农民工57人来到县信访局领工资。本以为可以领到工资,结果到信访局后,该局工作人员将农民工分别、分批带到信访局各办公室,一一盘查,只能进不能出,电话打不通,连上厕所也有人跟随,就连律师也不例外,他们感到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晚上八点多种,全部人进去审查完毕,警察介入,理由是这50多人中,有22人不是欠薪农民工,他们从未到肃宁干活。其他30多人,虽然是这里的农民工,但不拖欠工资。当晚,凡能主动说明不欠工资的即可签字放人。而郑成方等讨薪负责人、木工班组长12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结果,欠薪工资一分钱未讨到,反而被卷入刑事案件。

 案情分析   

本案中工程实际完工的事实是已确认无误的,根据结算单340万的工程欠款也不容否认,因此本案仅仅是施工工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关于工资的纠纷或者是劳动争议,之所以由政府组成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目的并非是查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而是为了作为公权力机关就企业拒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以第三方的名义公正、客观、有效快速的解决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第十二条:“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只顾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监察和书面材料的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形式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事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本案政府部门的做法已经与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方针背道而驰。不但没有提高解决问题的效力,反而加大的农民工维权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诈骗罪虽然是较为普遍的罪名,但任何一个人被定罪,均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标准进行认定。对于诈骗罪,主观上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需要虚构事实,达到被骗人足以相信的程度,进而导致被骗者的财产损失。从法理上讲,诈骗罪是结果犯,仅在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诈骗罪。

    结合本案,农民讨薪是合理合法的诉求,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便有些人不能提供考勤表、兑账单,并不意味着他没有实际完成劳动,具体的工作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向工友调查、向开发商或者发包人调查的形式,是否进行过相应劳动是否应支付工资一查便知。再退一步而言,即便这些讨薪者当中存在浑水摸鱼之人,其行为不足与被认定为诈骗。

漫画/高岳找施工企业要钱,他们就是不给,还动手打人;找政府部门投诉,劳动监察让找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说得去找住建局,住建局说还得找管委会
律师建议    

农民工工资问题虽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在遇到开发商或者企业老板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维权:

    首先,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劳动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部门或者农民工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工资及数额有异议时,由行政处理部门告知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处理程序终结。由此,农民工首先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维权,要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履行行政职能,责令用工单位按结算单所确定的金额支付工资,如果劳动行政部门未采取相应行动的,可以通过行诉讼追究其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拖欠工资一事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讨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前置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起民事诉讼的,农民工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如果引发诉讼,则需待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农民工可以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如果仲裁请求未得到仲裁委员会支持的,可以再向法院起诉。

    除上述行政、司法救济途径外,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或工程发包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农民工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处于特殊保护地位,可以突破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资或相应的工程款,本案中工程款以结算单为依据,有着强有力的证据支持,因此此路径也不失为可直抵最终目的的方案。(作者为:北京市律协 郭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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