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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还是合同诈骗,此案广州中院怎一年不判

时间:2016-09-27 18:47:37    来源:网络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我哥孙晓平已被羁押超过1年零9个月,案子被以证据不足退卷4次、延长审查起诉期3次,法院立案也有1年多,就是不判决,我哥至今仍被羁押!本该3个月审结的案件,为什么久拖不决?本无管辖权的惠州公安为什么插手经济纠纷,将一起在买卖合同掩护下的民间高利借款纠纷办成了合同诈骗案,导致多人入狱、多家公司倒闭?”满脸凄苦的孙女士对再次采访她的记者说:“我父亲原本身体健康,在知道我哥的遭遇后,忧愤而死!”

         两个多月前,《法律与生活》接到广州鸣瑞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鸣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晓平的妹妹孙女士等人的投诉后,赶赴案发地进行了采访,并以《广东:民间借贷“贷来”牢狱之灾》为题,进行了报道。报道引起包括法学专家在内的社会各方关注,但案情依然停滞不前,为进一步查明真相,日前,本社特派记者第二次赶往广东,追踪调查。
 
        “借高利贷,用于公司资金周转”   
 
        “‘鸣瑞公司’、广州市金山联纸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山联公司’)、广州翠月纸业有限公司(下称‘翠月公司’),都是广东省知名的经营纸张的企业,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信通公司’)更是全国知名的企业,这4家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在银行的信誉都很好,灾难开始于向黄某借6000万元高利贷。”孙女士说:“‘金信通公司’为这3家贸易合作伙伴提供了回购担保,因此惹祸上身。”

\(孙女士向记者反映相关情况)
        “我哥借高利贷,是有原因的:南粤银行广州分行曾给同阳纸业公司放了几千万元的贷款,抵押物是价值6000万元的纸张。”孙女士手指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同阳纸业公司、德辉物流公司三方签订的《货物质押仓储监管合作协议》说:“因同阳纸业公司倒闭,不能偿还贷款,银行的领导就在2013年5月,让我哥接手2000万元的纸品。”

       “我哥不顾公司财务的反对,还是被迫同意了,因为银行得罪不起。此后,银行特批了专款给‘鸣瑞公司’,购买纸张后,同阳纸业公司开具了2000万元增值税发票。我这里有发票原件,号码从13736789到13736806,共18张。”孙女士手指发票说。

       “我们还有银行给的《提货通知书》能够证明购买了2000万元的纸品。”孙女士手指内容为“本行同意前来办理下列货物的提货、出库手续”的“通知书”说:“但由于这批纸品的一些手续缺失,导致德辉物流公司的德辉仓库始终没有将货物入到‘鸣瑞公司’的库存里。此后,这就成了办案机关咬定我哥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主要证据。”

        孙女士的“孙晓平购买了2000万元纸品,因为德辉仓库和纸品手续不全等原因未入到‘鸣瑞公司’的库存里”的说法,得到了德辉物流公司业务经理邓贺的证实。

       “2013年,银行集中收贷,各公司都得将上年的银行贷款还上,再等待下一年贷款的重新审批,这给各家公司的资金周转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于是,我哥孙晓平和‘金山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郝爱美、‘翠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东,通过张君峰,在2014年的2到3月间,向法定代表人为杨汉链、监事为黄某的深圳市前海大丰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投资公司’)借6000万元高利贷款,月息是4%(超期后罚息是4.5%)。”孙女士说:“其中、‘鸣瑞公司’借款2000万元。”

        “因为放高利贷款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涉嫌非法经营,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也让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按照放高利贷的惯例,黄某分别跟这3家公司的代表,签订了阴阳合同——《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孙女士称:“合同由黄某一方设计制定,在出借方的空白处不填写名称。《借款合同》只签订一份,黄某带走。不许拍照,不许复印。”

        “《买卖合同》是为实现仓单质押而虚构的,签订它的目的就是掩护非法高息贷款。”孙女士解释道。

       “‘鸣瑞公司’由孙晓平签的字,‘翠月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刘东签的字,‘金山联公司’由郝爱美委托的代理人——其公司副总郝先生签的字。”孙女士称。

        郝先生和“金山联公司”的财务人员张晓梅(化名)证实了孙女士的说法。

       邓贺也证实了以上说法,他还告诉记者:“我亲眼看到了孙晓平、刘冬、郝先生与黄某等在德辉物流公司二楼会议室签订《借款合同》的全过程!”

\(邓贺亲笔书写的证言)
        “我受郝爱美的委托,于2014年2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在德辉仓库二楼会议室,与黄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是3000万元,是高利贷。在3个月内,月息4%,超期后月息是4.5%。之后,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做高利贷生意的都这样,是为了掩护非法高息。我签完字,黄某没有签字,就把他们那一方是空白的合同拿走了。后来我们想要《借款合同》留底,他们不给。”郝先生说:“德辉物流公司的邓贺,也在签字现场。”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孙晓平涉嫌合同诈骗案时,孙晓平在法庭上,就陈述了与黄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事。他的辩护律师,也当庭指出邓贺等在做《询问笔录》时,也详细地叙述了这一过程。”孙女士称。

       “我公司借高利贷的利息高得吓人,就有财务人员离职了。”“翠月公司”的中层领导尚华敏(化名)说。

        “孙晓平通过孙某某的纸张经营部的兴业银行账户,分别于6月11日、7月10日、7月11日、7月15日,向杨汉链的公司——惠州市金宏发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入了180万元。这180万元,是债务到期后,按月息4.5%给杨汉链支付的2个月高息。此前,在黄某的2000万元借款转入前,就已经按照放高利贷的惯例,提前向黄某按月息4%付了3个月的利息240万。”孙女士手指兴业银行《网上汇款往账清单》说。

       “从2月22日借款,至黄某报案,我公司在近6个月的时间里,6次支付高额利息共742.5万元。”郝先生说:“我方均有银行汇款凭证。”

\(郝爱美汇款给杨汉链的电子回单)
         据“金山联公司”提供的郝爱美在招商银行6次支付利息的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可知,郝爱美给杨汉链汇款742.5万元。
 
        “黄某还要求‘金信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并与其签订了名义上的《购销合同》,这就成了某胁逼这几家公司还款的手段。”孙女士说:“签《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的同时,黄某以6000万元质押纸品名义货主的身份,与‘德辉物流公司’签订了3份《货物仓储保管合同》,但仓储费是由这3家公司支付的。同时,他还要求这3家公司为他购买财产保险。”

       查看“鸣瑞公司”、“金山联公司”向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单号分别为24401014010003140000010和24401014010003140000007的保险保单得知,受益人都是黄某。

       “高利贷是这样给借方的。我听庭时,听检察官说,黄某的平安银行深圳福虹支行交易记录显示,出借资金从杨美云、杨汉链、杨汉坛、王坚4个实际出借人的账户流出,流入了黄某的账户。然后在2014年2月24日,转入郝爱美的招商银行账户3000万元;在3月11日,转入孙晓平的工商银行账户2000万元;在3月24日,转入刘东的招商银行账户1000万元。”孙女士说:“孙晓平将此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

        “孙晓平在3月11日接到这2000万元贷款的当天,一分不剩地分3笔分别汇到了‘鸣瑞公司’的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农商银行的3个账户上。”孙女士手指3份汇款回单说。

       这3份回单的汇款人均为孙晓平,接收单位均为“鸣瑞公司”,汇款总额为2000万元。
 
       “3月12日,‘鸣瑞公司’支付给南粤银行560万元承兑汇票扣款。4月30日,又归还南粤银行贷款本息1497.81525万元。”孙女士手指两份汇款凭据说:“‘鸣瑞公司’也将此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
 
        “绑架、抢夺,报案至今无果!”
 
       “借款到期时,这3家公司都有还款能力,但我们与黄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他们一方的内容多处空白,而我们手中没有合同。因此,我们担心还款后,已经被转给黄某的纸品拿不回来,因此不断与其协商解决问题。”孙女士称:“因为时间很长,各公司为此被迫缴纳了逾千万元的罚息,但最终黄某还是采取了绑架、抢夺等非法手段逼债。”

       “8月17日,黄某他们竟冒充某军区办案人员,到‘金信通公司’的办公室,将法定代表人陈世杰强行带走,并将公司所有公章、证照、财务凭证、账目抢走。” “金信通公司”的员工王文革(化名)说:“他们私设公堂,对陈世杰进行了恐吓。他被迫签署了多项文件。我们向天河区公安分局冼村派出所报案,至今没有下文!我公司多次与黄某、杨汉链等人协商解决纠纷,但他们要求还款金额远远超出代偿本金的金额,并不交还抢走的公章及财务资料,还多次组织人到公司进行威胁、恐吓,公司高管纷纷离职,股东被迫走上了逃亡之路,公司瘫痪了,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估量,仅应收而无法回收的账款,就高达1亿元。”

        “8月23日,黄某还带领几十人,强抢了德辉仓库本不属于他们的大批纸张,从而导致仓库大批货物被哄抢。这让多家企业及银行深受其害,并且直接导致了所有借款企业资金链断裂。”孙女士称。

        回忆当时看到的情况,在隔壁仓库工作的梁女士告诉记者:“四五百米长的路上,全是拉纸的大拖车,他们自带叉车到仓库来装车。”

       “后来,法院来人之后,就不让拉了。”孙女士说:“事发后,多人向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鱼珠派出所报案,但至今无果。”
 
        “报案人报假案诬陷他人”
 
        “黄某以这几家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向《借款合同》的签署地——广州,以及他的公司、户籍所在地——深圳的警方报案,请求立案侦办。但显然,这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他的请求遭到了两地公安的拒绝。”孙女士称。

        “于是,黄某一方又向与本案无关的惠州的公安局报案,结果惠州公安不仅立案了,还把再普通不过的民间借贷纠纷,搞成了合同诈骗案。”孙女士说。

       “在向惠州公安报案的过程中,黄某一方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伪证、隐匿证据以及虚假供述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孙女士称:“为了达到公器私用,让国家机器帮其追债的目的,黄某被伪装成了月薪2000元的惠州市金广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惠州金广源公司’)的业务经理。这样,就与惠州扯上关系,为惠州公安立案制造了借口。”

       “但黄某是‘深圳投资公司’、‘ 深圳互联网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常务)董事或监事,其工作关系、社保关系、居住地点,户口所在地等都在深圳,从公开途径,也查不到其在‘惠州金广源公司’工作过的任何证据。如果办案人员想查清这个问题,就不可能查不清。”孙女士说:“‘惠州金广源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杨汉坛,他是杨汉链的兄弟,也是6000万元高利贷款的实际出借人之一。而杨汉链既是‘深圳投资公司’、‘深圳互联网公司’的主要投资人,也是6000万元高利贷款的出借人之一。黄某被伪造成了‘惠州金广源公司’的员工,就不足为奇了。”

       “这是我下载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的资料。”孙女士手指载明“‘惠州金广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汉坛’的资料说。

        “黄某一方故意隐瞒了民间借贷的直接证据——《借款合同》,只提交了买卖合同。因该合同在签订时,黄某一方未盖章,于是他们盖上了‘惠州金广源公司’的公章。”孙女士称:“惠州公安在前期可能被黄某一方蒙蔽,但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就会了解案件的实情。孙晓平也多次向办案人员明确指出,其与黄某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购货合同》,地点是在广州,不是惠州。”
 
        六问“合同诈骗”案
 
        “原本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却被办成了合同诈骗案。但诸多不能回避的疑问怎么也解释不通。”孙女士说:“如果不是借贷关系,这3家公司为什么在6000万元贷款到手前,给黄某一方的杨汉链等人千万元的大额利息?为什么都在借款3个月后同样以4.5%的月息向杨汉链付出了巨额罚息?为什么替黄某承担货物的保险费及仓储费?为什么接受黄某要求回购纸张的要求?‘金信通公司’为什么为这3家公司提供回购担保?为什么贷款到手后,不是赶紧卷款跑路,而是归还银行贷款、发放员工工资?”


\(相关单位查明的关于“担保、回购”材料)
        “天底下有这样的诈骗吗?”孙女士称:“检方的起诉书称,‘被告人孙晓平收到了黄某转账支付货款后,归个人使用,至案发仍未归还被害单位’,而公诉方至今也没能拿出相关的证据;我方却有银行汇款凭证证明,孙晓平在收到贷款的当天,就将这2000万元汇给了‘鸣瑞公司’,而‘鸣瑞公司’又将此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了!”

\(检方的起诉书(局部))
        “办案机关认定孙晓平涉嫌合同诈骗的主要依据是他存放在德辉仓库的纸品过少,存在欺诈黄某的嫌疑,但事实是‘鸣瑞公司’购买同阳纸业公司的价值2000万元的纸品,既无抵押、质押,也未另售他人,只是将其用作向黄某借款的抵押。尽管因为同阳纸业公司和德辉仓库的原因,这批货物没有进到‘鸣瑞公司’进销存系统,但如果办案人员在查扣了‘鸣瑞公司’的账本、记账凭证等资料后,认真调查,就可以查清事实,孙晓平是否涉嫌合同诈骗,也就真相大白了。”孙女士说:“而黄某等人,放高利贷谋取不法利益,涉嫌非法经营,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次退卷补充侦查,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今未判决
 
        “黄某等人的绑架、抢夺,使这几家公司都遭受了重大打击和重大损失,而惠州市公安机关的抓人,最终给了这几家公司以致命的打击,致使多家公司彻底瘫痪。”孙女士称:“孙晓平是在2015年1月26日,在躲避黄某等人的威胁入住宾馆时被惠州公安抓捕的。3月25日前后,他被正式批捕。孙晓平和他的团队,奋斗了近20年创立的‘鸣瑞公司’彻底垮了。德辉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晓燕、业务经理邓贺也被抓捕了。‘金山联公司’、‘翠月公司’、‘金信通公司’的法人代表均被通缉。这3家公司也陷入了瘫痪状态。”
 
       “这么好的公司瘫痪了,太可惜了!”这是“金山联公司”的财务人员张阿英(化名)、“翠月公司”的尚华敏等人共同的遗憾。

       “孙晓平被羁押在看守所,度日如年;而办案人员也因越权办案和主要证据缺失等很难轻松。”孙女士说:“邓贺的辩护律师沈建奎律师,坚持不懈地投诉惠州公安,案件终于在2015年6月3日,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到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孙晓平以及王晓燕、邓贺,也被送到了广州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此后,广州市检察院又以证据不足为由,两次退卷补充侦查,加上在惠州时的退卷,已经是4次。”孙女士称:“12月,检方终于以证据不足为由,对王晓燕和邓贺做出了不予起诉决定,两人被无罪释放,而孙晓平却被起诉了。”

       “截至目前,孙晓平已被羁押超1年零9个月了。惠州公安办的孙晓平涉嫌合同诈骗案,已被4次退卷补充侦查,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今还未判决!”孙女士说:“哥哥在看守所终日煎熬,父亲不堪打击去世,原本幸福完整的家变得支离破碎。”
 
        黄浦区公安分局:确实有此警情,但不适合向外界透露太多
 
        为了核实孙女士等人所反映的“黄某带人强抢存储在德辉物流公司的纸张,报案两年多没结果”的说法,记者于9月15日来到黄浦区公安分局,通过门卫,联系到了110指挥中心的彭警官。

       彭警官告诉记者,确实有此警情,但不适合向外界透露太多,需要进一步调查。
 
        天河区公安分局:婉拒采访
 
        离开黄浦公安分局,记者来到了天河区公安分局。
   
       就“金信通公司”一方所反映的“黄某带人绑架‘金信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世杰、抢走公司的账目、公章等,报案至今无果”的问题,记者请负责媒体接待的110指挥中心的陈警官联系相关人员,予以解释说明。

       陈警官表示,会向主管领导汇报,但以接受采访须经市局批准为由,婉拒采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就延期和一年未判决做出解释
 
        记者随后来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科的马科长接待了记者。

       因案件正在审理,记者只向他提出想了解“孙晓平案件在广州中院延期的原因是什么,是否有最高法院的批示,为什么1年未判决”这个问题。

       马科长说,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了解。记者告诉他,律师称多次向法院了解情况,没人理他。

       马科长随后拒绝了记者了解相关情况的请求。
 
        法学专家:本案应该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孙晓平等人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著名法学家,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指出,这起案件究竟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其实并不难以界定。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划分民间借贷纠纷和合同诈骗行为的界限。

       其一,主观层面。看两者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侵犯他人对自身合法财物的所有权。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是因为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幌子进行招摇撞骗的,常常会采取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的手段,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诸如赌博等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

       显然,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三家公司是由于生产经营中遇到了资金周转的问题后,才向深圳投资公司借款(高利贷),现有证据显示,所借款项均用于了公司经营,利息最初也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偿还,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其二,客观层面。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是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为要件,比如,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让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觉。

       本案中,被告之一孙晓平并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成分。办案机关认定孙晓平涉嫌合同诈骗的主要依据是,他存放在德辉仓库的纸品过少,存在欺诈黄某的嫌疑,其实,在查询了孙晓平“鸣瑞公司”的账本、记账凭证等资料后,所谓欺诈嫌疑是可以被排除的。

       其三,履行合同的态度。在实施合同诈骗过程中,行为人不存在履行合同的意愿,其既不具备履行的能力,更缺乏基本的诚意。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一般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和诚意。

       如果是合同诈骗,那么钱款到手后,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就会将钱用于个人挥霍或卷款跑路,实际上,这3家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主动归还了银行数以亿元计的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综上所述,本案应该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孙晓平等人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资深法律学者贺京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如何判定惠州公安是依法办案,还是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应该按合同签约地和履行地。合同签约地和履行地均在广州,而黄某所在的深圳投资公司所在地以及户籍所在地为深圳,所以,惠州公安不应立案侦查,属于越权办案。

       对于这起案件的最终走向,本社将继续关注。

(《法律与生活》深度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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